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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意义、局限及其在中国的接受——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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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美国“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分析,认为这个概念主要被用来打破陪审团关于性别与亲密关系的刻板印象,用来证明被告合理确信自己面对紧迫的危险,需要进行自身防卫。它并没有颠覆传统法律教义,只是在既有的防卫学说中纳入性别视角。同时,“受虐妇女综合症”在事实维度上面临科学视角的批评,在价值维度上面临女性主义的批评。本文认为,中国需要进行批判性有选择的借鉴。尽管中国在规范中并没有出现“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概念,但无论是在实体法领域,还是在证据法领域,事实上已经部分接受了这一理论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中国应该用“受虐妇女社会调查报告”来代替“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不但可以去除美国概念中的病理化效应,也可以更加全面的认识这一现象的复杂性,同时也与我国刑诉法中既有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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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受虐妇女综合症,
迫近危险,
病理化,
正当防卫,
受虐妇女社会调查报告,
性别与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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